当前位置:首页 >> 教子有方 >> 从法律的观点看父母的责任
    
  双击自动滚屏  
从法律的观点看父母的责任

发表日期:2007年5月29日  本页面已被访问 3213 次

         从法律的观点看父母的责任

 

  教育孩子是家长的职责,这在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   父母对子女教育、保护的职责

1、          在我国,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,应当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: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按时入学,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。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则更宽泛地要求: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为其未成年的子女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。这里的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:父母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,不得虐待、遗弃未成年人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 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: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、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的子女,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、酗酒、流浪以及聚堵、吸毒、卖淫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: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。

5、        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条规定:父母应当教育子女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:①旷课、夜不归宿;②携带管制工具;③打架斗殴、辱骂他人;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;⑤偷盗、故意毁坏财物;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⑦观看、收听色情、淫秽的音像制品、读物等;⑧进入法律、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厅等场所;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。

6、        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十六条第二款规定:未成年人子女擅自外出、夜不归宿的,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,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。

7、        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十七条规定:父母发现子女组织或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,应当及时予以制止,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,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
8、        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:父母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。

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:父母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放任不管,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,放弃监护职责。



  双击自动滚屏  
  相关评论:    

 没有相关评论

  发表评论:    

用 户 名:
电子邮件:
评论内容:
(最多评论字数:500)

吉林省长岭县图书馆 | 设为首页 | 加入收藏 | 联系我们 | 进入管理 |

联系地址:长岭县长岭镇岭城西路616号   联系电话:电子邮件:68600947@qq.com   联系人:68600947@qq.com